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7〕42号)及国家普查办最新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全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2008年污染源全面普查阶段昆明市普查工作实际,现就落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严格管理,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持证上岗
按照国家普查方案“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要求,由县(市)区普查办对培训合格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发放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做到持证上岗。
二、 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及审核验收制度
入户普查结束后,县、乡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质检员,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内容包括: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不漏、不错、不重,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普查表格建立分级审核验收制度,乡镇审核完成后才能上报县(市)区,县(市)区审核验收后才能进入数据录入环节,县普查办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乡镇要重新进行普查。实行层层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保证普查质量。
三、 执行全市统一的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污染源普查2008年工作进度执行(见附件)。从2008年2月1日起,实行普查工作情况旬报制,各县(市)区普查办每月逢10日(节假日顺延)向市普查办上报普查进度,及时反馈普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存在不足。
四、 完善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普查办对收集到的普查表进行初审、编码、整理,妥善保管,数据录入结束后完善建档工作。普查验收后集中汇总到当地普查办存档。
附件: 昆明市污染源普查2008年工作进度安排表(5日进度)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