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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昆政发〔2007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市滇投公司: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7)精神,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现状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地区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1231,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10月至200712月。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清查普查对象,开展污染源监测,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工作试点及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1月至200812月。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根据监测结果完成普查表审核、录入、汇总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市普查办组织对县(市)区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审核、汇总,并向省普查办上报普查结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1月至200910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四、普查有关要求

此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07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昆政办〔200776号),现部分成员工作发生了变动。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市政府对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职责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长:王道兴(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学农(市环保局局长)

徐晓青(市统计局局长)

苟光清(市经委副主任)

  员:房旭东(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宋栋(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志忠(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志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安昆冶(市建设局副局长)

邓卫东(市城管局副局长)

高朝俊(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博(市农业局副局长)

  勤(市水利局副局长)

解嘉鸿(市卫生局副局长)

傅晋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董健平(市滇管局执法局副局长)

琍琍(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斌(市滇投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学农同志兼任,其他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具体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确定。办公室主要负责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各项日常工作,负责与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对接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和职责

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参照《云南省污染源普查办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云环发〔2007185号)执行。

1.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提供相关技术规范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和督促普查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与统计局共同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结果报批、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

2.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市环保局制定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各个阶段的工作方案;审定污染源普查表;配合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协助组织、指导现场登记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培训业务骨干及师资;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提供普查所需的基本信息和资料。

3.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沟通、协调与新闻媒体的相关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提供普查工作所需要的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相关的规划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督促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配合市环保局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配套资金。

6.市经委负责提供普查登记工业企业的相关情况;参与工业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普查统计及成果的分析、运用。

7.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运用;提供昆明市在用机动车等普查登记所需的基本情况。

8.市城管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集中式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

9.市农业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进行农业源普查;提供规模化养殖场等普查登记所需要的基本情况。

10.市水利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进行农业源普查;提供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等普查登记所需要的基本情况。

11.市卫生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开展医院(院、所)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昆明市医疗机构等普查登记所需要的基本情况。

12.市滇管局、市滇投公司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进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方案的制定的指导实施。

13.市市政公用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进行城镇和农村用水情况调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昆明市供水用水等普查登记所需的基本情况。

14.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政府领导小组机构,尽快成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时间安排、统一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制定普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的普查工作方案,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编制《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及相应技术规范,印制普查登记表,制定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技术要求等指导性文件,为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组织摸底调查,完善和细化本地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抓好具体组织实施。

(四)抓紧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市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放射性污染源(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源)、农业面源等重点污染监测工作。

(五)开展技术培训

各级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精心安排,组织好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的技能与水平,确保普查人员熟悉普查工作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污染源普查方案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抓好宣传动员

在普查的不同阶段,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要在新闻媒体开设固定节目或专栏,跟踪报道和宣传普查工作,制作系列宣传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落实普查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市财政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

(八)签订目标责任书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及责任单位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凡在我市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技术支持: 昆明市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