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法用实际监测、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三种办法核定普查对象污染物产排污量时的解决意见
没有符合《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的有效监测数据,也不能用物料衡算方法核算,且《系数手册》中没有给出该普查对象所需的产排污系数,或主要原辅材料及主要生产工艺与《系数手册》中“四同”组合不相符的,也没有可用的类比系数的这一类普查对象,由县(区)级普查机构提出意见,市(地)级普查机构审定,可采用下述方法处理:
1、可采用已有的监测数据、环评报告数据等核定该普查对象产排污量。此种情况下,对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项目、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数据有效性由当地县(区)普查机构审核认定。所采用的监测数据、环评报告数据,附在普查表后一并报送当地普查机构。
2、该地区同类企业数量较多的行业,可按照工艺、原料、规模等条件,选择有代表性且有监测数据的企业,用实际监测法核算其污染物产排量,并类比核算其他同类企业污染物产排量。所采用的监测数据应附在普查表后,一并报送当地县(区)普查机构。
五、其他问题解决意见
(一)主要材料名称及代码的填报方法
填报G102表、G202表中主要原辅材料名称和代码时,要按照污染源普查网页上《原辅材料代码表》(网址:ftp://211.100.19.66,数据处理软件及其相关技术文档/普查用代码表/原辅材料代码表)中的主要原料名称及代码表填报。《原辅材料代码表》中未列出的原辅材料只填报名称,不填写代码。
填报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1和G109-1)时,要按照《系数手册》上列出的原料(或组合)的名称填报。
(二)部分行业使用的触媒、机油、耐火材料等更换周期大于1年的填报方法
由此产生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量,按其使用或更换周期平均折算到每年的量,填报普查表。
(三)工业锅炉产排污系数的使用
使用产排污系数手册核算锅炉废气及其污染物产排污量时,不论普查对象属于哪个行业类别(火力发电行业除外),均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十分册“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包括工业锅炉)”,对照锅炉使用的燃料种类、燃烧方式等“四同”条件,查找相应的产排污系数,核算锅炉废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并填报G109-1表。其中,产品名称填报:蒸汽、热水或其他;原料名称按锅炉使用的燃料种类名称填报,如烟煤、无烟煤、褐煤、轻油、天然气等;生产工艺名称按照锅炉燃烧方式填报,如煤粉炉、抛煤机炉、层燃炉、循环流化床炉等。其中,工业锅炉废气排放量,无论有无末端治理设施,均按产污系数核算废气排放量。
附件:
一、摘自《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部分;
二、摘自“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通知”部分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普查 系数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附件:
一、摘自《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部分: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际监测法
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普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普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由当地普查机构提供给普查对象。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 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② 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近3年内的监测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3年。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二)”的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时采用。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6、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2)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
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企业,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
7、普查对象应如实核算、并上报产、排污量;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核算、上报的产、排污量结果要进行核实,如发现核算方法不正确或产、排污量的核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改正。
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并与企业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普查数据库系统上报,并作出说明。
二、摘自“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通知”部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当地(县、区及以上)普查机构认可,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或据实填报产、排污量。
(一)废水量、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排放量,普查对象能提供规范的计量数据的,可按照计量数据的统计填报。
(二)普查对象使用《系数手册》所列末端治理工艺(技术)之外的污染处理设施,且有有效资料证明其处理效率不同于《系数手册》所列治理工艺的,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
(三)有有效资料或证据证明普查对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明显低于(差10%以上)《系数手册》测算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时,应按照实际运行率核算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