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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8
专题
8
排污许可证审批
实施排污许可证工作要求及说明
实施排污许可证工作按照《昆明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要求及说明如下:
一、分工及实施范围
环保部门对实施排放许可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云南省、昆明市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对现有排放单位的管理权限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排污许可证工作。也就是现有排污单位按排污收费管理权限实施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
许可证方案详细说明)。
二、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工作程序
1、填写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表
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及基础,排污单位需委托法定监测部门监测,以监测数据作为排污数据填报的依据;
注重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及一致性,与环境统计报表数据相符。环保部门将随机抽测,发现谎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排污许可证申请
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要求为:
(1)、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所需申请材料为:
·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及变更表
·法定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核算排污量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包括近期生产及污染治理规划、设计生产规模、生产财务报表、申请排污总量的核算说明等)。
(2)、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必须填报环保部门下达的控制指
标,以及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排放情况。
(3)、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时,申请排污总量在达标的前提下,本着注重实际,留有余地原则,充分考虑现有生产情况与今后的发展,实事求是地填报,申请排污总量报高,今后按总量收费,将增加企业负担;申请排污总量报低,一旦实际排污量超过允许排污量,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4)、排污申报登记表填报的是实际排污量,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的是申请排污量,二表中的排污总量可不一致,但必须说明二表排污量不同的原因。
(5)、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3、核定允许排污总量
目前暂时按目标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允许总量的核定。
(1)、环保部门对企业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反馈排污单位及时修改。
(2)、按标准折算总量。原则上申请排污总量大于标准折算总量的,允许排污总量按标准折算总量计,申请排污总量小于标准折算总量的,允许排污量为申请排污总量。
4、审批发证
根据核定的数据,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发证。
(1)、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五个工作日之内,环保部门要完成审核审批发证工作(有异议的除外),发放排污许可证。
(2)、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不予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拖欠国家规定的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先补交所欠排污费后,再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排污单位的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3)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前1个月,到发证的环保部门换证,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将按当时的环保要求重新核定允许排污总量,审核审批发证。
三、排污许可证年检
持排污许可证一年以上的排污单位要进行年检(一年一检)。
年捡必报材料及要求:
1.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表;在填写此表时,与上年申报相同的部分不需重复申报,只申报与上年有变化的内容。
2.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报告;本监测报告应由环保部门所属具有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部门出具。
3.年捡时间: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底。
来源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技术支持: 昆明市环境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云ICP备030132号)
地址:昆明市西园南路52号 邮编:650032
局办公室电话:0871-4141273 信息中心电话:0871-4145090 E-mail:kmhb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