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尾气治理专项企业准入审批 (一)审批依据: 1.《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98】21号; (见附件1) 2.《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昆政办【1998】68号。(见附件2) (二)审批材料准备 1. 申报企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机动车维修企业自愿承担汽车尾气专项治理维修工作的企业书面申请; (2)维修企业基本情况有关材料; (3)维修企业Ⅰ类维修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4)维修企业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5)维修企业尾气排放检测设备及检测人员配备情况; (6)维修企业维修质量保证承诺; (7)市交通局对申请昆明市机动车尾气治理定点维修企业的审查意见 2.申报企业填写《昆明市机动车尾气治理专项企业申请登记表》。(见表1) (三)审批服务 1.申请条件: (1)符合《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GB/T16739-1997),具有Ⅰ类维修资质,并持有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汽车维修企业。 (2)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除日常业务外,具有承担日治理50辆车以上能力。 (3)配备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和专职检测人员。 (4)实行计算机管理,具有进行信息处理和传递能力。 (5)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市场信誉较高,收费符合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维修工时定额。 按照自愿的原则,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可向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提出申请。 2.审批程序流程图:
 文字说明: (1)机动车维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填写昆明市机动车尾气治理专项企业申请登记表 (3)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查; (4)经审查,符合《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机动车排放维修企业,报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审批。 (5)会同市交通局颁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专项治理维修企业证书, 对专项治理维修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技术业务培训。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负责部门:昆明市环保局城市环境保护处 负责人:付维平 联系人:施学东 联系电话:0871-41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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