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滇池流域水环境质量,落实滇池综合治理措施,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拟定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滇池水域排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为增强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7月8日,昆明市环保局将《若干规定》刊登在昆明日报、都市时报、市政府网站、昆明环保网站上,并在昆明电视台、昆明电台进行滚动播出,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征求意见时间为8天。
《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在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滇池水体、入滇池河道、人工水库、坝(塘)、沟(渠)等水域直接排放废水(液)、污水,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清洗车辆、器具和物品。在滇池水域排污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排污户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其中工厂、宾馆、饭店、医院、洗浴、洗涤、洗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将污水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方能接入排污管网。在排污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排污户,必须于12月31日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外排污水或中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对违反本规定的排污户,按管理权限,由环保、滇管、水利、工商部门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停产停业,依法予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罚款;对逾期治理未达标排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证照,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滇池水域同时实行公开违法排污曝光制度、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巡查联动执法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问责制。
截止7月15日,共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3 件,目前已经进入修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