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4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省、市新闻单位出席了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应邀参加了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董利华副主任向与会人员发布了《条例》公告,昆明市李喜副市长就实施《条例》提出了贯彻意见,省人大法制委浦林法副主任对昆明市贯彻执行《条例》提出具体要求,市环保局对到会新闻媒体提出的环保标志管理、空气质量、环保定期检验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8年4月9日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执行,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省会城市,近年来机动车总量快速增长,至2008年5月20日已突破93.6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形势日趋严峻,对城市空气质量,市民身体健康影响较大。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1998年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综合防治。但由于订立时间较早,该办法已不适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际。2007年,结合“创模”工作,昆明市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列入重要议程,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根据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吸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成都等省外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先进做法,结合了本市实际情况,反复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召开了听证会,几经修订,数易其稿,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定,报市人大审议。
《条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昆明实际,按照“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对执法主体、排放标准、环保标志管理、公众参与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我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清、执法法律授权不明确、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企业资质确认、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等问题。该条例的出台以及实施,为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有着及其重大的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