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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省、市新闻单位出席了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应邀参加了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董利华副主任向与会人员发布了《条例》公告,昆明市李喜副市长就实施《条例》提出了贯彻意见,省人大法制委浦林法副主任对昆明市贯彻执行《条例》提出具体要求,市环保局对到会新闻媒体提出的环保标志管理、空气质量、环保定期检验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849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529,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执行,将于2008101日起正式施行。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省会城市,近年来机动车总量快速增长,至2008520已突破93.6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形势日趋严峻,对城市空气质量,市民身体健康影响较大。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1998年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综合防治。但由于订立时间较早,该办法已不适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际。2007年,结合“创模”工作,昆明市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列入重要议程,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根据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吸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成都等省外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先进做法,结合了本市实际情况,反复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召开了听证会,几经修订,数易其稿,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定,报市人大审议。

《条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昆明实际,按照“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对执法主体、排放标准、环保标志管理、公众参与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我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清、执法法律授权不明确、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企业资质确认、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等问题。该条例的出台以及实施,为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有着及其重大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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