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昆发〔2007〕12号
(2007年8月24日)
为全面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及《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计划》,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第八次全省环保大会及全市环保大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五”以来,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逐步成为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保持基本稳定,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新形势下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市面临水环境污染突出,水质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滇池水质仍然没有根本好转,治理任务还相当艰巨;阳宗海(昆明部分)生态系统脆弱,保护治理任务繁重;辖区内河流普遍受到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呈现不稳定状态,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大气环境污染负荷明显加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面达标排放任务艰巨,污染控制和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不配套,垃圾无害化处理程度不高,生活污水、垃圾直排江河湖库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普遍。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产生的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日趋明显。部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面山开采问题突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14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石漠化现象。危险废物尚未得到妥善处置。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环境法制、监测、监察、信息、科研、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基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和能力建设与环境形势、环保任务不相适应。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群众参与程度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保护环境、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是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战略选择。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是衡量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准;是关系到现代新昆明建设和我市长远发展,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加强环保工作,优化经济增长环境,是切实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迫切需要。以环境优化促进经济增长,既是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更是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把昆明建设成为融春城、历史文化名城为一体的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国际化城市宏伟蓝图的战略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我市的环境形势,不断提高对加强环保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忧患意识,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环境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四)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努力做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努力让全市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五)总体目标。到2008年底,力争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4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45万吨,削减率159%,其中滇池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8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万吨,削减率1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9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77%,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6万吨;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置;重点区域和县(市)区环境质量得到提高,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提高;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举
(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相适应。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实行环境优先、分类指导,对不同区域分别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门槛”,实施不同区域的产业淘汰和污染治理政策。滇池流域各县(区)、安宁市要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其他县(区)要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执行污染物削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各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各具特色、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格局。制定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建设规划,统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
(七)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提高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大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江河沿岸化工和冶炼企业环境安全监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空气质量。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减少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进、法律规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根据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下决心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严禁新上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城市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全面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资源开发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废旧资源,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积极推进安宁、晋宁、海口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重点抓好滇池流域年废水排放量大于1万吨企业的清洁生产。到2010年,初步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经济指标体系,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和工业园区。
(九)节约用水,大力推广再生水利用和中水回用。制定完善节水法规和规章,加大节水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群众的节水意识。不断完善节水设施配套建设,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减少不合理用水。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机制,引导合理用水消费。大力推广中水回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法规,落实《昆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把中水回用设施的设置作为新区和新建小区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做到中水回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审批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和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体设施,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抓紧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督促符合条件的建成小区和工程项目逐步进行改造,增加中水回用装置。完善对已建成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监管。尽快建立中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与价格激励机制,促进中水广泛应用,尽可能少用新鲜水源。“十一五”期间,尽早实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十)全面推进创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四创”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创模目标要求,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碧水、蓝天、绿色生态、宁静、洁净、细胞、能力”七大工程,力争2008年底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市政府每年公布各责任单位年度指标完成情况。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确保环境安全。按照水功能区划,制定并实施昆明主城及各县(市)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落实嵩明、盘龙、禄劝、寻甸等县(区)的主体责任,签订责任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到2010年使松华坝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水标准,“十一五”期间使其他水库水质恢复到环境功能用水要求。嵩明县、盘龙区要下大决心,调整水源区的产业结构,引导农民由种植粮食、花卉、蔬菜向种植苗木转变,把水源区从农业区变为林业区。加强云龙水库、清水海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排污口;加快关停和改造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业;从严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林木采伐等开发活动。在禄劝新建3个水库,积极争取省的支持,早日开工,解决禄劝县城缺水的问题,增加云龙水库向昆明市区供水。
(十二)以滇池水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水环境保护与治理。治理好滇池,事关昆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现代新昆明建设。要牢固树立长远思想,“十一五”期间,要继续贯彻“污染控制、生态修复、资源调配、监督管理、科技示范”的污染防治“二十字方针”,以削减污染物为核心,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着力实施环湖截污、环湖生态、入湖河道治理、底泥疏浚、水源地保护、外流域引水“六大工程”。落实“六大保障措施”:把滇池治理作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重点;建立职责明确、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手段,提升保护治理的集成效果和管理效率;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多元化筹集治理资金;加强基础研究工作,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公众参与滇池治理。加大入滇河道整治力度,以草海治理为突破口,抓紧实施截污、底泥疏浚和水体置换,千方百计稳定和提高滇池水环境质量。在平水年景条件下,到“十一五”末,争取使草海水变清;到2010年,滇池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要求。严格执行《阳宗海(昆明部分)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确保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地表水标准。按照《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出境、跨境河流水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水质达到考核标准,防范发生水环境安全事件。
(十三)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继续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努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在主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强化“噪声达标区”建设,防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贸易、五金加工、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噪声污染。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GB18918—2002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并保证污水处理厂与管网建设并举。加快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相关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力争到2010年,主城四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5%;其他县(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加强汽车尾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逐步实施汽车尾气排放环保年检和标示制度,淘汰污染严重的机动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11辆(标台)以上,公共出行比率不低于25%。全面落实市政施工、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房屋拆除、散体物料运输、堆场等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开展油烟污染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污染扰民严重、又无治理条件的餐饮娱乐单位。抓好“城中村”综合整治,围绕“六清”、“六建”,制定统一、明确的政策措施,做到一村一策,确保取得明显效果。搞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积极开展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完善各类硬件设施,提升农贸市场品位。加大对小餐馆等“七小”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有效防治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及各种废弃物污染。加大拆违拆临建绿透绿工作力度,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已建、在建和新建伴有电磁辐射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以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广泛开展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切实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把滇池流域内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减少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示范和农村分散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广。到2010年,实现沿湖农村垃圾清运处置率达60%,农村农业面源入湖污染物削减10%以上,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的耕地进行综合治理,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调整。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畜禽屠宰加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治理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到2008年6月底前,完成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业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到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结合各地资源、环境特点,大力推广农业新科技,广泛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不断探索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发展实际的生态农业经济模式,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保护优先、有序开发,重点、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注重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功能,保护天然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遏制土地退化、沙化、荒漠化趋势。要重视保护地下水资源,采取措施控制地下水(地热)开发,严格控制地热审批权,加强监管;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开采地热的,要从严处理。全面开展城市面山整治和保护工作,出台相关措施,落实责任主体,在建成区50—10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面山开山采石,坚决关停环滇池的面山采石场。优先保护干热河谷植被、湿地植被等敏感生态系统类型。启动东川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珠江、金沙江水系(昆明部分)和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水、矿产、森林、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
(十六)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确保完成省确定的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继续推行环保、工商联动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禁止超量和无证排污。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完善污染源监控措施。到2008年,完成我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建设。加快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入滇池主要河道实施自动在线监测建设。到2010年,完成市、县(市、区)两级联网监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重点产业发展中,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在重点区域治理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依靠优化发展环境严格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项目降低总量;在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中,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在重点项目改、扩建中,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在污染源监督管理中,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靠强化环境执法力量和执法措施落实削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七)完善地方政策法规体系。依法制订并实施《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条例》、《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尽快研究制定昆明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大力推行发展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地方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环境监测、监察、许可证发放与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电子电器废弃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参与制度等法规体系,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十八)严格环境准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昆明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业强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呈贡、安宁、海口、杨林、东川、寻甸6个省级工业园区及其他工业集聚区集中。强化规划管理,认真开展规划环评,凡国家要求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而又不能落实有效防治措施的规划,必须进行调整,形成公众参与、部门负责、环保审查、政府审批的规划环评机制,防止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已关闭企业的污染转移,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污染向城郊转移。今后,在北部五县区也不再引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停止审批和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对已登记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九)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和权威性,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环境安全大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严肃查处有谎报瞒报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定期公布环保违法单位名单,通报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切实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市级和各县(市)区环保投资与GDP同步增加,“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各县(市)区当年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教及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将相关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十一五”期间,市级和各县(市)区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不少于当年度一般预算财政收入的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支持,拓宽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绩效。
(二十一)积极探索和运用改革的办法加强环境管理。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扩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2007年底,主城区和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达到080元/立方米;严格执行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快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市场化和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的步伐。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费的收缴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逐步推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出让。对境内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研究制定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建设项目“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充分体现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实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利益再分配。
(二十二)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以滇池流域为重点,加强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强化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技术,积极开展生态气象监测和生态评估工作,加快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加强环保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环境保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率。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环保服务业等环保产业。扩大国际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做好国际履约工作。加强创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才。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抓紧完成东川、呈贡、石林、寻甸、富民、禄劝、晋宁7个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空气质量日报;加快出境水系干流、湖泊重点控制断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自动站建设,实现水质周报。到2010年,市级、重点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中心)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环境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10年,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其他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环境统计体系,加快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满足各级各单位和社会公众需求。
(二十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情况,及时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实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扩大公众知情权,提高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和曝光制度,依法接受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12369”环保举报电话投诉制度,妥善处理群众投诉。环境保护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等制度,保证环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五)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认真落实《昆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宣传教育方案》。大力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保法制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继续深化“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宾馆”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律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生态保护和建设意识。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的环境教育培训,增强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新闻媒体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专题专栏,加强环境伦理道德和环境警示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保障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工作的人员配备、装备和经费。成立昆明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探索市级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及管委会成立环境保护分局的管理模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员,并落实职能、编制、经费;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内容。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先树优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协通报环境保护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七)建立环境保护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对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违反产业政策、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对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八)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体系。建设、国土资源、滇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违反环保法纪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搞好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加大依法查处环境污染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责任单位负责的目标任务,要实行当年动工建设项目跟踪检查及环境效益评估。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本决定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对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报告。
主题词: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决定
抄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
省环保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2007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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