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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7月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滇池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昆明市磷、钛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为核心,以保护滇池生态
环境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为目标,在推进磷、钛产业结构调整中,建立适合本市市情的、有利于磷、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调控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

  二、坚持磷、钛资源开发与节能减排并举,把节能减排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磷、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建立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规规章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指标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磷、钛资源的开发要统筹规划整合,实现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严格磷、钛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准入条件,实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资源的行为,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开采。

  四、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磷、钛产业,在磷、钛资源的探、采、加工及综合利用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推广高效节能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优化和提升传统产业,做大做强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严格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的项目,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坚决依法淘汰。

  五、昆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昆明市磷、钛资源开发在环保、能耗、技术度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明确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废弃物最终处理降低率等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严格控制原矿外销,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整合,实现磷、钛产业的纵向延伸、横向拓展和就地循环。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落实本决议的实施细则,将磷、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作为人口资源环境指标之一,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检查,定期对在滇池流域开发磷、钛资源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节能减排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查处。

  七、昆明市和有关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磷、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加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八、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磷、钛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把节能减排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滇池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节约事关全市长远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福祉。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为全面推进昆明市能源、原材料、土地等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主办: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技术支持: 昆明市环境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云ICP备03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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