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每年5月8月为“无会月”
《规定》共有20条,内容涵盖了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等方面。其中提出,大力倡导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轰动效应、不弄虚作假、不虚报浮夸;提倡“五湖四海”,反对庸俗关系学,不准搞拉拉扯扯、团团伙伙;严禁传播小道消息,不准无中生有、乱告状;严格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真正打破身份、年龄、文凭、资历等一切限制,大胆起用开拓者、创业者、实干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舞台、有奔头,充分激发机关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为防治文山会海,《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发文,大力压缩文件。可通过面谈、电话协商等方法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能办一种简报。大力推行网上办公。
为精简会议,《规定》提出:每年5月、8月为“无会月”;每月下旬为“无会旬”制度。提倡开短会、现场会、考评会、会办会等。同时,严格控制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人代会等对议程有严格规定的外,其他全市性会议控制在半天以内,分口工作会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会议交流发言每人不超过10分钟,会议主持词不超过5分钟。
为减少干扰基层,《规定》重申: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活动。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检查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决策前都要进行公示、听证,实施过程和结果要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判。
《规定》提出了多个“严禁”,即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严禁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严禁多占住房和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严禁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本人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严禁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同时提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纠正以开会、考察、招商、培训以及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接待宾客要精简人员、不重复宴请,严禁部门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严禁开会、节庆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严格公车管理。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远郊县(市)区领导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应尽量集中乘车。
2 《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免职干部
表现好可重新任职
《细则》对10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程序,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证了问责工作实体性要求的落实,增强了问责工作的操作性。
根据《细则》,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采取停职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解除停职检查或进行其他调整的意见,经任免机关批准作出决定。
《细则》明确:对被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根据个人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原职级不变,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受到上述问责处理的干部,市纪委、市监察局要进行跟踪考察,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时间满1年的,要写出跟踪考察报告。根据跟踪考察情况,对于改正错误好、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向任免机关提出重新任职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被受到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不是原调查人员的两人承办,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由原决定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处理的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3 《关于推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全市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要公示
勤政公示对象为:各县(市)区委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副职领导干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市直各部门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市管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市管领导干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副科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各县(市)区直属单位的副科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
公示分为勤政和廉政两个内容。勤政公示的主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情况; 完成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分管范围内工作任务的情况;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及开展经济社会制度创新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情况;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廉政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执行工作纪律、《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规定的情况等。
民主评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经核实存在轻微问题或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满意的,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问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经核实已构成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关于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工作意见》
为重大项目落地开辟“绿色通道”
为使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改革更加深化,大力推进服务创新。根据《关于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工作意见》,我市将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同时,抓紧建立市、县两级重大项目审批联动制度,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落地开辟“绿色通道”。建立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重点企业进行登记造册、挂牌保护。建立“投资乐园卡”制度,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及其投资者提供行政服务、居住及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邮政通信、道路交通等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特殊优惠服务。
为规范行政行为,我市将建立项目否决报备、涉企检查准入、涉企收费“两证一文一卡”等制度,严禁乱审批、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围绕重大建设项目,围绕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察立项,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还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成员、特邀监察员、新闻记者等组成机关作风督察组,对各级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加强效能监督。
为保持对效能案件查处的高压态势,《意见》重申将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案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案件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给予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昆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办法》
违规收费可投诉
《办法》规定了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权限,群众可投诉的11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群众投诉的方式,以及投诉中心受理、办理群众投诉的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等。
根据《办法》,若发现有以下11种行为,可进行投诉。如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履行服务承诺或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投诉人及行政相对人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投诉人及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摊派的;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产品的;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对群众或投诉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办法》提出: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书面、传真、网络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如有违反,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申请自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或转办、督办的处理。自办件应当在20日内办结;转办和督办件应当在40日内办结。对署实名投诉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昆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已成立,投诉电话为:0871—3134712。
6 《关于实施机关效能投诉整改公示制的通知》
百姓投诉媒体公布
实施机关效能投诉整改公示制,主要是将百姓的投诉情况对外公开,将有关单位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知》阐述了实行机关效能投诉整改公示制的意义,明确了机关效能投诉的公示事项、公示内容和公示程序,提出了不落实机关效能投诉整改公示制的惩戒办法。
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若有以下行为并遭到投诉,将被予以公示。根据《通知》,公示的事项有10项,其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不按公开承诺履行职责;擅自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搞越权审批或借故拖延、拒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导致发生冲突的;被投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对收到和承办的机关效能投诉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等,均为公示事项。
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网络,公布机关效能投诉情况;同时公布投诉事项的查办、整改等情况。
凡在明察暗访中发现不严格按照机关效能投诉整改公示制要求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整改和公示的,将依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并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通过报纸或电视台、电台向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凡被投诉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认真、不到位,造成同类投诉再次发生或同类问题再次被明察暗访发现的,要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