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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居住环境质量,昆明市将把主城区和呈贡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近期市政府法制办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起草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划定了禁燃区范围: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同时,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管理规定》提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若有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个体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销售商和使用者,《管理规定》提出,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对持有《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个人改用清洁能源的,政府将适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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